《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二十三条 各类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雷标准的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油库、气库、库、化学品仓库和、石化等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其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由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未经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上下一心、互惠互利、团结合作 国雷科技强调,公司上下必须坚持全国一盘棋的思想,避免竞争和无序竞争,特别是在一些重点领域,重要项目上各个机构应当本着相互支持,互利互惠的原则,团结合作。针对各地的重大项目,总公司将给予顾问团队的技术支持,解决技术难题;同时勉励各地也要加强业务骨干和检测、工程、评估的培养,以高素质的队伍为当地社会提供高质量的服务。 为了进一步加强防雷检测的管理,国雷科技总公司要求下属各部门、各机构必须严格遵照会议的精神和具体措施,强化自身组织的监督管理。同时,为了打造作风过硬的防雷检测团队,总公司将不定期对部门、机构展开抽查,强化监管力度。未来还将进一步结合各主管机构和监管部门意见,力争将国雷检测服务提高到一个新的高度。
法定检测范围 投入使用后的雷电防护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雷电防护装置应当每年检测一次,对油库、气库、库、化学品仓库、、石化等和火灾危险环境场所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 检测机构 防雷装置安全性能检测必须由取得省级气象主管机构资质认定的检测机构开展。资质单位可以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类、第二类、第三类建(构)物的防雷装置检测。乙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三类建(构)物的防雷装置检测。